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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有开源节流、降本增效、弹性用工、规避风险等特点的 “灵活用工”为稳就业提供了新路径。
当前正值全国两会召开,稳就业再度受到关注。3月5日上午,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介绍了今年就业的预期目标——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,城镇调查失业率5.5%左右。
时至疫情暴发一年有余,我国就业市场抵御住了疫情的严重冲击,企业和员工共同克服困难,实现了就业“稳”字当头。期间,除各地加大稳岗扩岗激励力度外,去年疫情暴发后一度火爆的“灵活用工”“共享用工”,给稳就业、保民生增添了关键助力,促进新就业形态可持续发展。
劳动资源要素实现再分配
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流动,是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、提高要素配置效率的关键一环,而“灵活用工”基于与生俱来的“链”特性,成为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的重要方式,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。
尤其是去年疫情暴发后,我国制造业生产一度面临严重困难,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生产环境受限的同时,面临员工无法到岗等人力资源难题。彼时,“灵活用工”成为企业之间用工余缺调剂合作、解决用工余缺矛盾的重要选择。
利用网络信息技术,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的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并撮合交易,以此提升人力资源利用质效,这是“灵活用工”的关键模式,其两端对接的分别是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。共享经济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,并撮合交易,以此创造价值并获得收入;而新就业形态人员则依托企业平台从事生产经营、劳务或其他活动实现就业,进而实现双向互补、合作共赢,“灵活用工”正成为增加就业机会、实现劳动力要素充分流动的重要保证。
在此过程中,推动职业证书互通互认,成为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流动的重要途径。因此,为推动“灵活用工”模式更好发展,还需积极探索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学历证书互通互认,进一步打破户籍、地域、身份、档案、人事关系等制约,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、社会组织、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。
对此,国内一些省市已经作出积极探索。如为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,加强用工余缺信息归集与共享,2月3日,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》,提出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全省范围内跨地区在线核验,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,这为降低市场准入、带动就业创业营造了良好环境。
合同条款关键信息需明晰
从特殊时期企业间的“抱团取暖”,到逐渐发展为常态的用工形态,可以预见,“灵活用工”有望发展为更广泛的社会协作模式。但目前的问题是,针对“灵活用工”的专门劳动法规还未出台。“灵活用工”是否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?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是否属于“灵活用工”?原企业和劳动者是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?“灵活用工”创新模式下的相关细则仍需明确。
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《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》对此作出说明。经整理发现,劳动力富余企业(简称“原企业”)与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将劳动者安排到劳动力短缺企业(简称“缺工企业”)工作的,不会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,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。但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,不属于本指引所指共享用工情形。
而对于劳动者借调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,业内专家表示,在员工借调期间,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仍为原用人单位,但出借企业和借调企业可以约定,借调企业应按时将借调员工的工资结算给出借企业。
值得注意的是,劳动双方还可以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。变更后的劳动合同,应当明确缺工企业、工作岗位、工作内容、工作地点时间、劳动报酬、劳动保护条件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。总之,虽然用工企业和员工之间不用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,而是签订劳务合同或承揽协议等,但仍需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。
确保用工权益保障力度不减
“灵活用工”模式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,尤其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不幸发生工伤等事故该如何处理等问题。对此,人力资源专家表示,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,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可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,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,同时,原企业与缺工企业也可以约定补偿办法,使事故伤害最小化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最大化。
针对“灵活用工”人员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,不仅能提高员工个人业务水平,也能整体带动企业生产效率。因此,业内专家建议加强“灵活用工”员工职业培训,从业人员有培训需求的,可由原企业会同缺工企业制定培训方案,针对不同工种定制化培训内容。受疫情影响,目前在线教育等模式逐渐被社会接受,针对“灵活用工”的职业培训也可依托互联网组织开展。同时,鼓励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线上培训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,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。
此外,还要注意加强劳动者的保险保障。现在“灵活用工”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就在于劳动合同保障下的劳动者与“灵活用工”模式下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同。因此,在保险保障方面,宜为灵工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缴纳服务,通过用户数据分析,结合保险类型、金额等属性建立保险服务的需求模型,为其提供商业保险推荐、运营等服务。笔者注意到,目前已有部分“灵活用工”平台联合保险机构创新推出了“新业态职业伤害责任险”等专门针对灵工人员的商业保险方案,以补足社会保险在该模式下的缺位。
笔者注意到,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“灵活用工”等领域的专业协会或组织,缺乏统一的行业准入标准。可积极探索成立统一的行业组织或协会,承担起建立规范、制定标准、处理投诉、维护权益等职责,从而更好地维护灵工人员人身、财产等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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